認可CB證書的基本原則是什么?
發布:2023-05-29 09:55,更新:2024-11-13 07:00
1.強制性產品認證僅認可我國加入IECEE-CB體系的標準目錄內的CB證書。
2.認可CB證書時,認證機構保留對樣機核查及補做國家標準差異的權利(即使CB報告附有國家標準差異的試驗內容)。
3.CB證書應有效期內,具體的判斷如下:
(1)附有相對應的CB報告。
(2)IECEE-CB體系內具備頒發CB證書資格的正式成員在其能力范圍內出具的CB證書和報告,且呈現的標準必須是我國(NCB)認可范圍內的標準。
(3)頒發該證書所依據的標準應不低于我國現行標準對應IEC標準的版本。
(4)CB證書已超過三年,NCB應提出質疑。
(5)CB證書和CB報告中出現“R.O.C”(中華民國)字樣的不予認可。
4.CB報告中的關鍵件原則上予以認可,但應核查報告中部件獲證的信息及滿足的標準信息,并核查部件選擇的適用性,保留復查的權利。
5.CB報告和CB證書中的產品型號、規格、制造商和生產廠必須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型號、規格、制造商、生產廠一致(或覆蓋),其中任何一項不一致,則不予認可。
6.CB證書中的申請人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原則上應一致。若兩個申請人不一致時,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應提供CB證書持證人(申請人)的授權書,授權書至少應包括授權聲明、雙方責任等。
7.CB報告所依據的標準版本的內容,應能覆蓋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。否則,對于我國標準的偏離應補測相應的內容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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